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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山东省长期停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鲁食药监发〔2017〕66号,登记号SDPR-2017-0500010)评估,决定修改部分内容并继续执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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