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按非法行医查处

2009年02月04日 17:31作者:来源:大众网

    近日,济南市卫生监督人员对在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时,发现部分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表现形式如下:
    1、生活美容机构发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如美容院发布广告内容为:纹眉、雕眉、脱毛、穿耳孔、重睑术、祛眼袋、隆鼻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定义为: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上述广告内容涉及技术均属医疗美容范畴。
    2、某产品经销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称“不打针、不吃药,只需中药泡一泡,轻松治好皮肤顽疾”、“青春痘、粉刺、痤疮,一次见效,快速治愈”、“寻皮肤顽癣,先治疗后付款”。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关注此类违法医疗广告,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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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修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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