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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22

/ 07/11
来源: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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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发展医疗器械经营新模式,整合医疗器械仓储运输资源,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省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制定《山东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多仓协同经营是整合医疗器械仓储运输资源、创新医疗器械供应链应用的重要模式。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分别提出“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等意见。为推动山东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创新发展,2017年8月,省药监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多仓协同管理试点工作。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有效降低了产品储运风险,提高了配送、运输效率,大幅缩减企业运输储存成本。

  二、起草过程

  2021年8月,组织开展《办法》研究制定工作;9月,组织部分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检查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召开起草工作座谈会;12月,完成《办法》起草工作。2022年2月17-25日,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意见,3月8日-4月8日和5月13-31日两次挂网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形成审议稿,经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提交省药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对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告知要求、提交资料、办理流程、质量责任、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一)根据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特点,《办法》规定从事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并且具有3家以上参与企业和2个以上协同仓库,协同仓库承担所有参与企业医疗器械采购、查验、贮存、运输等活动。明确牵头企业承担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参与企业承担所经营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二)根据参与多仓协同经营企业可能来自不同市地的特点,《办法》规定由牵头企业编写多仓协同管理相关资料,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部门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并由许可、备案部门通报其他相关市市级许可、备案部门,参与企业再到所在地市级许可、备案部门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审批、备案部门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2018年第108号)规定,办理协同仓库及地址变更手续,并在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备案凭证上体现所有协同仓库。对于不能达到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条件的,《办法》规定按照法规、规章关于与提交的许可、备案资料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办法》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将参与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沟通、协调、交流、服务,采取审慎监管、联合检查、延伸检查等措施,及时防控风险,总结上报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

  《办法》自202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初审编辑:黄勇

责任编辑:辛明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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