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处长

2014-10-14 15:02:00来源:大众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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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是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如:标示为普通食品的“复方甘草片”,直接使用了药品名称“复方甘草片”作为其名称。

  二是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新达克宁”,不仅仿冒知名药品“达克宁”的名称,而且包装外观也与药品“达克宁”极为相似。

  三是在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或药用疗效。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痔疮膏”,名称暗示产品具有治疗痔疮的疗效。

  四是随意添加药物成分。如:标示为保健用品的“666皮炎平”,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含有“复方醋酸地塞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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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辛明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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