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千元!职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复查时竟还在“故技重施”

2020-04-03 16:04:31 来源: 齐鲁壹点·海报新闻 作者: 李培乐

  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徐家庄店罚款1000元。这是为啥呢?原来该药店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对其处罚后,复查时竟然仍存在此情况,于是被罚款1000元。

  这家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徐家庄店,位于济南高新区花园东路东首徐家庄村门头房西9号房第一层。根据处罚决定书,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对其进行了当场处罚,给予警告,责令其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仍然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且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四项的情形;且是在发生新冠病毒疫情时实施违法行为的,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药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玛以多种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济阳区、商河县、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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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辛明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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