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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撤销十二家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山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今年第二季度继续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工作,在各类媒体共监测到违规发布医疗广告381条次,涉及115家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了处理:其中责令改正100户次,警告39户次,暂停诊疗科目5户,移交工商部门查处7户。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济南北方医院等十二家医疗机构,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1、济南北方医院

2、济南阳光女子医院

3、济南槐荫人民医院

4、泉城医院

5、青岛东方医院

6、济宁协和医院

7、临沂华东医院

8、临沂友谊医院

9、临沂协和医院

10、临沂卫康医院

11、临沂中西医结合医院

12、(聊城)东昌府区第三人民医院

    自2007年1月1日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山东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监测、处理力度,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比率较去年同期明显下降,医疗广告秩序明显好转,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陈修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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