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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治愈率

    本报讯(记者 黄清安 姚毅)针对当前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家出台了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市工商局局长陈跃文就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出证制改为医疗广告审查制

  据陈跃文介绍,与原来相比,新《办法》主要涉及五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强调工商、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严格限定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严格规范和限制医疗广告的发布形式;规定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成品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医疗广告的监管机制,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措施加严厉。

  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发布提出了新要求,将医疗广告出证制改为医疗广告审查制。规定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之前,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发布的医疗广告必须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做任何变动。同时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不能用专家做证明

  据悉,新《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和形式都作出了规定。

  允许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共8项内容。但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名义等8项内容,并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同时规定有关人物专访、专题报道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违反新《办法》将受处罚

  据陈跃文介绍,我市将采取一系列举措贯彻实施新《办法》。重点监测检查医疗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媒体和医疗机构,依法从重查处未经审查、擅自更改审查内容以及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发布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测和查处情况,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点加强对医疗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督促新闻媒体认真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对医疗广告发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充分发挥广告专项整治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广告整治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医疗广告案件的协调、查办、移送机制,全方位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陈跃文透露,对违反办法规定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市工商局将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陈修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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