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李德胜最近后怕不已。
不经常看报的他,最近在儿子带回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新闻:2009年1月17日和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两名糖尿病患者,因服用标识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糖脂宁胶囊”后死亡。
李德胜是一名糖尿病患者,病龄接近20年。李德胜以前在长沙市雨花区的一家国有企业当车间主任,有糖尿病家族遗传史。
近日,李德胜产生后怕心理的原因被一位网友揭开了。这位网友在论坛发的帖中,揭露一些电视演员假扮专家,在不同广告里扮演不同专家的现象。同时,一些曾经的从业者,在良心发现之下,将多年来秘而不宣的制假内幕揭开,让人们看到了内幕背后广告公司的黑色利益链。
假专家怀有多种分身术
2月9日上午10时许,李德胜打开电视机,某频道正在播放的一则广告,又是在讲糖尿病。
“糖尿病患者请安静30秒钟,仔细回忆一下是否有下列现象……”一位年约60岁的“专家”,神情激昂地比划着。
“他们天天都这样说,说得神乎其神,价格又便宜,还经常搞活动,买五盒送两盒,十盒送五盒。”李德胜对《法制周报》记者说,自己曾有几次根据这些“专家”的推荐买过药。
前不久,山东济南一位叫“liangxin2009”的网友,将相关假专家的数张假面孔,一一曝光在互联网上。
一个花白头发、戴眼镜、形象儒雅的老年男子,是第一张遭揭露的脸孔。
这个人在一则某糖尿病药品广告中,是医学专家“孙仕友”,而在一则纪念钞广告中,又变身为钱币专家“孙云”;在钬元素超高能理疗服广告中,他的名字变为“张国行”,并在电视屏幕上,有了更进一步的专家档案:张国行,现年57岁,中华生物磁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医学院客座教授……
在一个右上角标有WWW.3658.TV的电视屏幕上,已经有了三个名字的这个老者,又以中国男性健康研究中心主任“吕青”的身份出现。
李德胜在看到记者递过去的上述资料后,露出一种近乎愤怒的表情:“这不是摆明了在宰我们这些患者吗?我们这些人身体本来就不好,又没有更多的时间去了解外面的情况,每天坐在家里就是看电视,也不会想到去调查这些专家的背景。”李德胜说,和他一样,很多病友都相信电视广告,“一是他们吹得天花乱坠,说是吃多久的药就可以全部治好。二是价格也相对大医院的要便宜一些。”
广告公司与商家结成利益同盟
2月3日,率先对变脸假专家事件进行报道的一家媒体,对涉及到众多产品的电视“专家”广告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涉嫌利用假专家推销药品的广告,都是一些广告公司与商家炮制出来的。
“他们根本就不需要有关部门的批文,也不需要看你的药品检验报告”,记者在长沙进行调查采访时,一位自称熟悉该操作流程的广告业内人士说,由于涉嫌违法,很多正规的广告公司是不接这些业务的,但一些揽不到正规业务的小广告公司,便冒险接单。
一家影视策划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说,“有这一张纸就够了,药品、厂家资料都不需要。知道药名,有什么成分,主治什么病,就能帮你找出卖点。”
“要想卖得好,要抓患者心理,中药原本是慢性的,你就可以说它快速起效。最近排血毒卖点火,就还可以加上,具有这些功效的原因是所含成分多,所以要把9味改说成24味,还要强调有名贵中药,比如牛黄。”这位负责人称。
“这样的广告公司,一般有固定的一批人来扮演专家,他们往往挑一些不太入流的演员来担任,或者找一些退休教师,或曾经当过厂长经理之类的人来做。”前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们选人的标准,一方面形象很重要,而在语音方面只要不太蹩脚就可以了,“有时,甚至有一点方言,还可以增加注意力,也为他们所选择”。
“好的演员,一场下来能挣数千元,但一般的可能只有几百元”。
据称,市场上操作同类广告的有三种模式,“根据不同的产品,主要有炒作视频、电视讲座和电视购物三种形式。制作精良的要十几万元,最低廉的视频广告也要2万元左右”。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要花大约2个小时写“剧本”,“主持人”和“专家”只要按照上面的台词背就可以了。广告中演患者的一个托说,自己曾有脑血管病,吃完药头不晕了,手脚也轻松了。这个托说完后,“专家”出场,介绍药品作用原理,“这时要配放药物驱散血栓的动画视频,视觉冲击会对顾客有很大说服力。”
“在3万到5万元的广告制作费用中,除支付给‘主持人’、‘专家’和托的费用外,广告公司还有一些诸如租借场地,租赁设备的费用,但总成本不会超过三成,老板有七成左右的利润”,前述业内人士说,这样高的利润,包括了他的风险成本,“一旦有关部门来查,他们便会用这些钱去摆平”。
假专家涉嫌恶意欺诈
对这类现象应该如何惩处?近日,《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平。
李金平说,(这样的事件)作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能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角度,被追究责任。“《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假专家们最有可能被追究的罪名是虚假广告罪。李金平说,如果虚假宣传的情节严重(如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那么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当然这还要看具体案情。此类事件中患者、医生的扮演者要看是受谁的聘请,一般是由广告经营者聘请,由谁聘请则一般归属于哪一类主体。当然,刑罚处罚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要责任人员。”
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此类事件的涉案人)最为普遍的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南华大学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颜璋认为,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演员变身做广告实为民事代理行为,演员作为代理人明知是虚假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或者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产品向公众推荐,构成涉嫌恶意欺诈误导消费者。有人认为,广告中的变身演员只是一个演员,所有内容是由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共同策划的,演员并未参与策划,演员只是一个表演者,在其不知道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应该由广告的策划者依法承担责任。事实上,演员变身为不同身份的人,这种行为本身就带有较强的欺诈性。因此,演员变身做广告也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