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近日下发通知,鼓励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在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保证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按规定,各单位可按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列入成本。
省劳动保障厅在通知中指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原则上用于以下几个方面:门诊费用补助,即门诊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住院费用补助,即包括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补助;对使用乙类药品、贵重仪器检查治疗、高值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较重的补助;对企业科技拔尖人才、劳动模范、管理骨干、医疗保健人员等医疗照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在本单位未列入医保定点的单位卫生室的门诊医药费给予补贴;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可支付的其他规定的医疗费。
中央、省属驻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和目前医疗待遇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