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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财物管理办法

2006-07-10 09:08:31
   
 

   第一条   为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自查自纠中收缴财物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6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鲁办发[2006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01年以来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以下不正当交易活动中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

     ㈠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㈡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做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兼职代理商,谋取的不正当财物;

     ㈢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财物。

     ㈣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单位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㈤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维修、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收受有关单位、企业和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收缴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各市(含驻地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第四条  对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为便于资金收缴,省和市分别设立资金上缴专户。山东省卫生厅上缴专户为,单位名称:山东省卫生厅,银行账号:2081021210007,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第五条  对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物品,由所在单位负责收缴管理,填写《治理商业贿赂收缴物品登记表》(附件),并每月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10日内,各单位将收缴物品情况汇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负责收缴财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编辑: 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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