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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06-06-08 17:06:31
   
 

为稳步推进我省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卫办发[2006]156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鲁办发[2006]8号)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全局出发,在吸取国际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深入扎实地开展好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公平竞争,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遵循“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勤奋敬业,执业为民,积极探索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以良好的作风和精湛的医术,为群众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等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整个队伍的状况是好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存在弊端,医疗卫生队伍中也确实出现了职业道德滑坡、行业作风不正等不良现象,致使商业贿赂行为在有的单位、有的人员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坚决治理卫生系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优化医疗服务,是当前卫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利益和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做到思想要坚定不移,态度要积极主动,工作要严谨稳妥,政策要泾渭分明,目标要确保实现,务求取得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明显成效。

     二、总体要求、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

     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一部署,稳步推进,采取教育、制度、监督和处罚并重的综合措施,既要使卫生系统的从业人员普遍接受一次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筑牢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思想道德防线,坚决纠正卫生行业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又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生在卫生系统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堵塞漏洞,强化监管,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努力实现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和建立健全卫生系统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任务目标。

工作重点是:

     ㈠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㈡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做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兼职代理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㈢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㈣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单位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㈤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维修、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收受有关单位、企业和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方法步骤

     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从现在起凡有违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之行为,应立即“刹车”,顶风而上者,要立即严处。同时,各级、各单位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对2001年以来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活动。自查自纠的主要方法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分为五个阶段:

     ㈠组织准备阶段(5月底前)。各级、各单位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研究制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计划;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和电子邮箱;积极争取执法执纪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建立治理卫生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的学习领会,吃透精神,掌握政策;分析形势,找准问题;摸清情况,周密安排。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㈡动员教育阶段(6月)。516日,省卫生厅召开“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至此,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全面展开。期间,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卫生网站开设治理商业贿赂宣传专栏,编印工作简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印发《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文件汇编》,组织开展系列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各级各单位都要组织对干部职工进行全员教育、全员培训,认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把握政策,为自查自纠工作打牢坚实的思想基础。要全面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讲明政策,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多做说服引导,增强进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帮扶和教育,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为自查自纠工作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㈢自查自纠阶段(7-9月)。各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制定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要进行自查自纠的专项工作动员,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既不搞“人人过关”,又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对照本方案确定的治理工作重点,仔细查找自身存在问题。要力求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解决问题,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凡有涉及治理工作重点所列问题的,均应据实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材料,报送所在单位、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主管领导;主动说清问题,主动上缴收受钱物。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特别是自查自纠不主动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帮扶,进一步动员其说清问题、上缴钱物。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受理上缴钱物,做好登记和管理,并按统一要求及时上缴。单位接受的商业贿赂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认真组织有关人员逐项清理,进行自查自纠,钱物直接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将会有关部门制定钱物上缴和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并公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账户。

     ㈣整改提高阶段(10月)。针对自查自纠情况,个人分别制定整改措施,作出自觉防范和抵制商业贿赂的书面承诺。单位对自查自纠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查找在教育、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及其方案,按管辖范围逐级上报,并应向社会公示。在整改过程中,对既往的规章制度、做法行为,要按照新要求、新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完善,不符的要立即改正;缺少的要立即健全;不完善的,要马上进行补充,做到从源头上坚决铲除不正当交易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与此同时,我厅将研究制定实行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办法。

     ㈤检查总结阶段(11-12月)。组织进行自我检查和回顾性总结,并分别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科(处、室)的总结报本单位进行审定,单位的总结报负责其自查自纠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开展工作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书面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经汇总后,我厅将向卫生部、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各地、各单位进行通报。总结推广各地、各单位的成功经验,树立一批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表率作用。

     四、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鼓励和支持群众进行投诉、举报,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要建立健全案件受理、交办、移送制度,完善办案工作责任制、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坚决纠正查办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甚至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等问题。对那些顶风作案、线索清晰、查有实据的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办,决不能姑息迁就。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要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要严明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凡涉及商业贿赂方面的案件线索,均应及时转案件组,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的办案程序办理。建立典型案件分析和会审制度,重大典型案件要适时通报,引以为戒。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按本《方案》要求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治理商业贿赂要与行业纠风工作紧密结合,与规范医院管理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重在建立健全防范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㈠加强教育。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明确公职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自觉抵制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明确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医疗服务收受回扣、提成,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树立廉洁行医、依法执业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㈡完善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和行业监管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院(站、所、校)务公开、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的民主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确定的中标规格、价格、数量采购药品,严禁在招标合同之外擅自采购。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加成的规定,严禁提高加成比例和药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行为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积极探索、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严禁科室承包或将医疗服务收入与个人奖金直接挂钩。推行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不正当行为要及时告诫或查处,规范医务人员临床诊疗服务行为。制定全省统一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

     ㈢强化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建立健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察效能;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巡视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要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年内建立起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努力提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㈣深化改革。要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全社会参与,积极调整卫生资源布局,加快发展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努力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极推行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卫生事业单位分类管理要求,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创新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降低医疗卫生服务成本,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学健康运行和快速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握政策,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㈠严格政策界限。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是与非、荣与辱,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严肃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又要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要实事求是,讲求策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本着教育大多数、严惩极少数的原则,对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研究、案例会商等方式,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指导,认真做好组织处理工作。

     ㈡加强领导和督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领导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要在本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职责。要严格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实行并完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我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各级也要强化督查工作,坚决有力地抓好落实,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㈢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安排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主动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取得党委政府和执法执纪部门的领导与支持。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随时请示。原则上,各市及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地、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重要案件等,每周向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要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适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始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㈣明确责任分工。除案件查办工作按照相应的组织管理原则、办案程序进行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驻济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联系点,其自查自纠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应上缴的钱物直接上缴省卫生厅。驻济外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上缴的钱物,按嗣后制定的钱物上缴和管理使用办法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管理权限划分由各市卫生局确定。

     ㈤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始终坚持把服务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作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一手抓改革与发展毫不放松,一手抓专项治理毫不动摇”。要立足于用改革与发展的办法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成果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深入进行,不能将二者孤立起来甚至是对立起来,不要顾此失彼。要始终正确把握治理方向,做到秩序不乱,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切实处理好专项治理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实现既要解决商业贿赂方面的突出问题,又要维护好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双赢目标。

编辑: 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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