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2006-10-16 1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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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近日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以进一步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规范》包括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伤口处理、暴露后免疫、被动免疫制剂使用等几部分。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I级为接触、喂养动物或完好的皮肤被舔,暴露程度为无,处置原则是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II级为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暴露程度为轻度,处置原则是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III级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破损皮肤被舔;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暴露程度为严重,处置原则是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医疗卫生机构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处置工作。《规范》提出,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即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伤口处理。彻底冲洗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消毒处理为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酒精涂擦伤口。冲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应遵循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以外的其它感染。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原则上是越早越好。(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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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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