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办法出台
2006-10-13 1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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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凡对特困患者见死不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医疗机构、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山东省政府办公厅10月9日转发的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意见》在资金方面明确指出,在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时,各级、各部门每年还要从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农村医 疗救助。 《意见》确定,特困患者是指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的患者。《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将开展特困患者医疗救治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及医院、救助站等要建立相关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现被遗弃的特困患者,立即组织救治并做好相应的工作。医院要及时为特困患者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甚至拒诊拒治特困患者。对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都要建立责任制,并逐步完善医疗救治制度。 《意见》要求要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农合,并为患大病的农村特困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也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城市特困患者,由当地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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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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