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立法规范用药处方
2006-10-08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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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近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该《草案》规定,如果开具处方的药品明显超出需要的种类和数量,将对用药单位处以最高罚款1万元。 该《草案》提出,用药单位购进药品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否则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从不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购进、擅自调制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违法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的非法所得均将被没收,并将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对使用假药、劣药的医疗机构,对其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对其他使用假药、劣药的单位,由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指出,用药单位如发生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应用药品明显超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等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强调,用药单位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方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违反规定的,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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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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