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新规定发布
2006-09-29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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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卫生部获悉,新修订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51号卫生部令的形式公布。新规定对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的职责与任务、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自林介绍,新规定强调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卫生系统内部经济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新规定强调了内部审计工作要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有效发挥作用;突出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内部保持相对独立的特点,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要独立、客观地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提供有说服力的资料;在内部审计职责中增加了对“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审计,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等内容,重点突出对专项资金、财产物资、价格和对外投资的监管。同时,新规定适应现代内部审计逐步向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发展变化的要求,增加了经济管理审计、效益审计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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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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