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游客进入
新闻 山东 教育 国内 国际 体育 财经 休闲 汽车 娱乐 旅游 女性 人才 房产 法治 青未了 短信 论坛 曝光台
首页 健康快报 焦点新闻 每周资讯 就医指南 健康生活 健康体验 健康专题

  健康论坛

  专家推荐 | 齐鲁名院 | 推荐专科 | 疾病百科 | 药店名录 | 健康图吧 | 人物访谈 | 直播回顾 | 健康博客群
当前位置: 大众网主站 > 大众健康 > 大众网健康专题 > 医疗卫生 > 卫生新闻

卫生部规范“高微”实验活动

2006-09-29 10:09:00
   
 
卫生部近日发布第50号部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该《办法》要求,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办法》规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程序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程序。
  《办法》强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应当建立完备的实验记录和档案,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制订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并及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编辑: 杨超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报业集团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 2001-2006 dzw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大众报业集团网络中心主办 Email
:xinwen@dzwww.com
鲁ICP证B2-20061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