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同时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还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在一些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拉关系、送回扣成为部分企业竞争的法宝。回扣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名目出现。
专家指出,中国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此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朱培杰) |